医务人员的疫情信息披露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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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日红 曾日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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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医科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江苏南京211166;湖南省桂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消化内科,湖南郴州42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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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医患关系规制的法政策学研究”(15BFX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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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疫情披露,关乎民众安危与社会稳定。医务人员作为较早接触疫情的群体,须向公权力部门履行疫情信息报告义务、向患方及其他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同时还享有向一定范围内不知情者披露疫情信息的权利。无论基于法定义务的驱动,还是基于法定权利的享有,医务人员均享有一定的疫情信息披露权。该披露权,不仅是法律父爱主义的体现,也是医疗父爱主义在法律父爱主义中获得尊重的一种体现。医务人员疫情信息披露权的行使,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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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疫情披露权 法定权利 医务人员 |
收稿时间: | 2020-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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