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赃物的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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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安宁 刘天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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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刘安宁(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6029) 刘天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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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善意取得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理论,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当标的物是赃物时,法学理论有很大的分歧,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参考国外相关的司法理论,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举出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同时,阐述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性,研究赃物善意取得应注意的问题以及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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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善意取得 赃物 第三人 公示公信 |
文章编号: | 1672-4755(2007)01-0117-02 |
修稿时间: | 2006-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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