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在职竞业限制义务,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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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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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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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曹某于2016年10月31日进入公司,担任副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该协议约定:"曹某受聘于公司期间,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具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得同时接受公司竞争对手任何形式的聘用,不为公司竞争对手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顾问服务。曹某保证在职期间,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得与第三方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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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竞业限制 书面劳动合同 保密协议 在职期间 顾问服务 第三方 竞争对手 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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