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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在职竞业限制义务,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作者姓名:陈艳
作者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    要:【案情】曹某于2016年10月31日进入公司,担任副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该协议约定:"曹某受聘于公司期间,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具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得同时接受公司竞争对手任何形式的聘用,不为公司竞争对手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顾问服务。曹某保证在职期间,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得与第三方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关 键 词:竞业限制  书面劳动合同  保密协议  在职期间  顾问服务  第三方  竞争对手  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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