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保留《婚姻法》禁止一些疾病患者结婚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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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国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保留《婚姻法》禁止一些疾病患者结婚的规定[J].暨南学报,2020,42(1):9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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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国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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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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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婚姻法》第7条第2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不得结婚。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被取消,代之以患有重大疾病者可以结婚,但在婚前要把此等疾病告知对方,否则对方可在1年内请求撤销婚姻。这样的根本改变缺乏充分的理论论证。《婚姻法》第7条第2款具有的阻断遗传病传播的意图已经过时,但其保障公共卫生的意图、坚持结婚当事人的结婚意思表示能力的意图仍然有效,因此,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保留禁止一些有疾病的患者结婚的规定。为了落实这样的规定,应在全国恢复强制婚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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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禁婚性疾病 公共卫生 国家安全 强制婚检 艾滋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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