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悖论下的投资者保护路径构建 |
| |
引用本文: | 傅,穹
杨,硕.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悖论下的投资者保护路径构建[J].社会科学研究,2016(2). |
| |
作者姓名: | 傅 穹
杨 硕 |
| |
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吉林大学种子基金项目“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比较研究”(2015ZZ034) |
| |
摘 要: | 信息披露制度历来扮演着投资者保护的功能,也成为我国股权众筹制度中保护投资者的首要选择。但域外经验表明,放松披露管制从而推动低成本融资趋势下的股权众筹市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远不足以解决投资者保护的重任。鉴于中国资本市场的信用环境、信息披露的成本高企与投资者识别信息的弱势,监管思路不妨弱化高标准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事先路径,选择强化中介责任及制定合理投资额上限,并确立由法院根据“投资决策标准”认定是否构成欺诈的救济方式,来构成投资者保护路径体系。
|
关 键 词: | 股权众筹 信息披露制度 理性投资者 集资门户 柠檬问题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社会科学研究》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社会科学研究》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