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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悖论下的投资者保护路径构建
引用本文:傅,穹 杨,硕.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悖论下的投资者保护路径构建[J].社会科学研究,2016(2).
作者姓名:  穹 杨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吉林大学种子基金项目“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比较研究”(2015ZZ034)
摘    要:信息披露制度历来扮演着投资者保护的功能,也成为我国股权众筹制度中保护投资者的首要选择。但域外经验表明,放松披露管制从而推动低成本融资趋势下的股权众筹市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远不足以解决投资者保护的重任。鉴于中国资本市场的信用环境、信息披露的成本高企与投资者识别信息的弱势,监管思路不妨弱化高标准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事先路径,选择强化中介责任及制定合理投资额上限,并确立由法院根据“投资决策标准”认定是否构成欺诈的救济方式,来构成投资者保护路径体系。

关 键 词:股权众筹  信息披露制度  理性投资者  集资门户  柠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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