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救助义务的刑事化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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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泉.一般救助义务的刑事化问题[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61(4):171-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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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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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将一般救助义务刑事化的传统由来已久。在宗族社会治理和连带责任的背景下,中国古代自秦至清,均设有见危不救的相关罪名。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宗教教义,迄今几乎所有国家的刑法都设有“坏撒玛利亚人法律”。普通法在传统上虽持反对立场,但例外的情形也逐渐增多。从损害原则出发,在缺乏阻却事由的情况下,未能履行一般救助义务的见危不救行为是对他人利益的不法损害,应当入罪。从立法效果上,则可呼应社会团结的刑事政策目的。参考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般模式,结合我国罪名体系现状及立法习惯,可以将见危不救罪设于第四章遗弃罪之后。总之,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应对罪名数量脱敏,保证犯罪化的正当性才是刑事立法的核心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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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一般救助义务 见危不救罪 不作为犯 刑事化 |
收稿时间: | 2020-09-15 |
修稿时间: | 202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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