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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不能"论德法兼治的必要性
引用本文:王书会,黄燕.从"法律不能"论德法兼治的必要性[J].社会科学,2001(8):44-48.
作者姓名:王书会  黄燕
作者单位:1. 华东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上海,200062
2. 华东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研究生,上海,200062
摘    要:引子 :两个案例和两个问题案例一 :俄芬登报告 ①195 4年英国成立了一个俄芬登任主席的委员会 ,负责调查及研究同性恋及卖淫的社会问题 ,以对国会提出有关这方面法律的建议。 195 7年 ,该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 ,其中建议法律不应该禁止成年人之间在私下进行的同性恋行为 ,他们认为 ,在私人道德的领域中 ,法律应该给予个人选择及行动的自由 ,除非社会想要透过法律途径刻意地将法律上的罪 (crime)与道德上的罪 (sin)等同起来。案例二 :吉诺维斯综合症 ②196 4年 ,一名为吉诺维斯的美国女孩在住宅附近遭人强暴 ,当其大声呼救的时候 ,邻…


On the Necessity of Governing Both By Law and Morality from the Angle that Law Being Unable to Appl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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