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作品法律特征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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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滕淑珍. 建筑作品法律特征之我见[J]. 山东社会科学, 2004, 0(8): 5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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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滕淑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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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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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建筑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 ,它不同于美术作品和其他作品 ,有其鲜明的法律特征 ,主要表现在 :建筑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相对较低 ;建筑作品是艺术性、实用性、科学性兼具的作品 ;建筑作品的完成需借助他人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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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建筑作品 独创性 艺术性 实用性 科学性 |
文章编号: | 1003-4145[2004]08-0059-03 |
修稿时间: | 2004-03-20 |
Private Opinions on the Legal Characters of the Construction Wo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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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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