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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法律特征之我见
引用本文:滕淑珍. 建筑作品法律特征之我见[J]. 山东社会科学, 2004, 0(8): 59-61
作者姓名:滕淑珍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济南,250014
摘    要:我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建筑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 ,它不同于美术作品和其他作品 ,有其鲜明的法律特征 ,主要表现在 :建筑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相对较低 ;建筑作品是艺术性、实用性、科学性兼具的作品 ;建筑作品的完成需借助他人的劳动

关 键 词:建筑作品  独创性  艺术性  实用性  科学性
文章编号:1003-4145[2004]08-0059-03
修稿时间:2004-03-20

Private Opinions on the Legal Characters of the Construction Work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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