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身分到契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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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邱本,董进宇,郑成良.从身分到契约[J].社会科学战线,19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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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邱本 董进宇 郑成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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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邱本,董进宇),吉林大学法学院(郑成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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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思想长河中,有一些堪称“一言而为天下法”的不朽名言,它们宛如这条长河中的璀灿明珠,长久地闪烁着思想的光芒,启迪着一代又一代人的思考。它们不仅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而且具有跨世纪的现实意义,它们是思想的精华,认识了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说是认识了整个人类思想。 其中,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论述过,后来英国著名法学家亨利·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所明确提出的“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就是其一。 一、“身分社会”与“契约社会”的比较意义 梅因所指出的“从身分到契约”,准确地抓住了最能概括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根本特征的两个东西——“身分”与“契约”,并把它们作为区别不同社会的一个根本标准,即据此把社会区分为“身分社会”与“契约社会”。于此我们可以洞悉“身分社会”与“契约社会”的比较意义。 第一,在“身分社会”,身分(出身)是人们获取特权的主要途径。“人的肉体能使人成为某种特定社会职能的承担者。他的肉体成了他的社会权利。”在“身分社会”,身分成为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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