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风险之刑法应对:“危险驾驶罪”理性分析 |
| |
引用本文: | 姜,敏.交通风险之刑法应对:“危险驾驶罪”理性分析[J].社会科学研究,2012(3):84-89. |
| |
作者姓名: | 姜 敏 |
| |
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
| |
摘 要: | 我们面临的风险分为自然风险和人造风险,人造风险是人类行为引发或造成的风险,是来自社会且影响社会的“不确定的不利状态”,是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在主观支配下形成的,带有侵害性,酗酒驾驶和飙车竞驶就是这样的风险行为.从刑法的特征看,刑法对某种风险消解的介入,必须有迫不得已性或说必要性.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法达到保障交通运输良性秩序时,作为社会保障法的刑法,对危险驾驶这种无法容忍的极度高危险行为的放任,就是对公民财产、生命安全的漠视.不仅如此,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的诞生,也是刑法应对交通风险的一次立法重构,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变革、刑法观念的转变、刑法应对风险的路径探索,都有引领作用.
|
关 键 词: | 刑法修正案(八) 人造风险 酗酒驾驶 飙车竞驶 危险驾驶罪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社会科学研究》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社会科学研究》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