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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是处理争议依据的法定前提
引用本文:郭文龙.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是处理争议依据的法定前提[J].中国劳动,2005(6):43-44.
作者姓名:郭文龙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单方制定并用于规范其生产经营秩序的一种内部规则,是否需要规章制度以及需要什么样的规章制度,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意志,属于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范畴。从这一角度说,现行《劳动法》第4条将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规定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仍然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并不具有合理性。为防止规章制度成为损害劳动者正当利益的工具,法律对于规章制度应从外部加以制约。高法2001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以下简称《解释》)注意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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