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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舍弃上诉权
引用本文:占善刚,刘芳.论舍弃上诉权[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2).
作者姓名:占善刚  刘芳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制度研究”(13YJA820063);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摘    要:舍弃上诉权乃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不上诉的意思表示。舍弃上诉权不仅符合程序选择权原理,也契合处分原则,因而具有正当性。舍弃上诉权应具备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在一审裁判确定前作出,以法院为相对人,原则上要采取书面形式等要件。舍弃上诉权如果合法,将导致上诉人丧失上诉利益和一审裁判确定的后果。立法应当对当事人舍弃上诉权给予相应的制度保障,加强法院阐明权的行使,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予以救济。

关 键 词:舍弃上诉权  程序选择权  处分原则  阐明权

The Demonstration of Abandoning the Right of Appeal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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