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社会共同秩序:刑法的根本目的证立——兼论刑法目的的双层构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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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贾健. 维护社会共同秩序:刑法的根本目的证立——兼论刑法目的的双层构造[J].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 0(2): 11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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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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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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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司法过程的刑法学建构问题研究”(12BFX055);司法部基金项目“行政法与刑法衔接问题研究”(13SFB3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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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并非我国刑法的目的。前者作为刑法目的存在逻辑和解释论上的循环论证且会消减法治国家的刑法。而"人民"概念内涵不清且作为一个政治词汇并不适合成为刑法的保护目标。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看,以国家刑权力限制私力复仇,以达至社会生活秩序的维持,这作为原始法的初始目的,在法律(刑法)的起源和发展过程中,贯穿于始终。"保护人类社会的共同生活秩序"是刑法的根本目的,而法益保护和社会伦理行为价值的保护则是"保护共同社会秩序"的具体化,是刑法的直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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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目的 维护社会共同秩序 双层目的体系 |
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Public Crder:the Fundamental Purpose of the Crimina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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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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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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