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未参保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并免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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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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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近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出了具体规定。参保补缴范围是: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在江西省各类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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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用人单位 养老保险费 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 江西省 社会保障 有关问题 滞纳金 人力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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