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司法认定是《刑法》第144条的难点,是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鉴定意见和检验报告在认定"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明确检验报告的地位和作用,厘清检验报告与鉴定意见的关系,厘清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中形成的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的关系。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司法认定应该区分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应当明确司法鉴定意见并非权威的"科学证据",仍需要法官对之进行审查判断。只有处理好这些关系,才能确定各自的证据地位,有力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维护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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