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自由心证的司法适用及其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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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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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同时适用于两大法系国家的自由心证制度的共性在于均尊重法官的裁判权威以及各国的诉讼结构。英美法系国家的严格约束型自由心证制度表现在法官的心证受到证据能力约束、陪审团的心证受到证据规则的限制;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对自由型自由心证制度的基础在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能决定证据的证明力。我国建设自由心证制度应当从建设更适宜自由心证制度发展的诉讼程序、完善制约机制、明确证明标准作为自由心证的尺度三个层面出发,同时注意控制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消极影响系数以防止因单一限制自由心证的程度而忽视个案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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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由心证 证据能力 证明力 高度盖然性 自由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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