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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资源专有权与知识产权的协调保护
作者单位:;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院;2.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    要:遗传资源专有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在先权利,与知识产权之间既有利益冲撞相对立的一面,又有与人权意蕴相容的一面,并且在国际保护体制上也存在制度协调的空间。二者应该一体保护,并同时降低独占性。具体规则包括:将遗传资源知情权作为专利授权的适度刚性的实质条件;将遗传资源许可使用权作为专利授权的绝对刚性的实质条件;而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则在专利制度上不作要求。

关 键 词:遗传资源  知识产权  遗传资源专有权  专利授权条件  惠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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