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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潜在损害的诉讼时效
引用本文:谢鸿飞.论潜在损害的诉讼时效[J].社会科学研究,2007(3):67-72.
作者姓名:谢鸿飞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潜在损害是现代社会常见的损害种类,它与现代性迅猛发展引发的“风险社会”紧密相关。传统欧陆民法的时效制度几乎没有关注这一问题,导致潜在损害赔偿请求权往往因罹于时效而得不到任何救济。近年来,一些国家努力突破传统时效制度的限制,扩大对潜在损害的救济。在我国社会转型期间,潜在损害是经济发展的代价之一,受害者多为消费者和劳动者。从利益衡平角度考虑,我国立法应规定潜在损害不适用最长诉讼时效。

关 键 词:潜在损害  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  风险社会
文章编号:1000-4769(2007)03-0067-06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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