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潜在损害的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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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鸿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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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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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潜在损害是现代社会常见的损害种类,它与现代性迅猛发展引发的“风险社会”紧密相关。传统欧陆民法的时效制度几乎没有关注这一问题,导致潜在损害赔偿请求权往往因罹于时效而得不到任何救济。近年来,一些国家努力突破传统时效制度的限制,扩大对潜在损害的救济。在我国社会转型期间,潜在损害是经济发展的代价之一,受害者多为消费者和劳动者。从利益衡平角度考虑,我国立法应规定潜在损害不适用最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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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潜在损害 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 风险社会 |
文章编号: | 1000-4769(2007)03-006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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