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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共产党坚持自我革命的宪法基础
引用本文:秦前红,刘怡达.论中国共产党坚持自我革命的宪法基础[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1):27-35.
作者姓名:秦前红  刘怡达
作者单位:1. 武汉大学法学院;2. 湖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2ZDA040);
摘    要:现行《宪法》是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产物,同时为党在未来的自我革命预留了制度空间,其对“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为党的自我革命提供了勇气,其序言中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构成党的自我革命的方法路径,其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则是党的自我革命的制度载体。坚持自我革命是为了更好地推进社会革命,而社会革命的核心内容被规定在国家根本任务中,以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既需要中国共产党修正认识偏差以便对国家根本任务作出科学设定,还应增强党的先进性以便有能力领导中国人民完成国家根本任务。作为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两个答案,自我革命与人民民主并非互斥而是相辅相成,人民民主为自我革命提供外生动力,自我革命使人民民主更加真实有效。为了长期有序推进自我革命,必须以宪法为基础构建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一方面,自我革命本质上属于党的建设活动,而这是党内法规的规范重点,因此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中的党内法规不得抵触宪法;另一方面,部分自我革命活动已转化为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这要求根据宪法制定相关法律,以便监察委员会等国家机关履职有完备的依据。

关 键 词:党的二十大精神  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  社会革命  现行《宪法》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人民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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