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鉴定证据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鉴定不能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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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海旭.我国民事鉴定证据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鉴定不能为视角[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4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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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海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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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北京,10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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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鉴定证据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通过鉴定活动得出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既是一种证据类型,同时也是为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不可或缺帮助的工具,其所指向的目标是为事实裁判者认识能力欠缺提供的一种补强方式.民事鉴定证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鉴定不能的困境.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依职权申请鉴定,但不能依职权指定专家辅助人.在鉴定不能的情况下,法官首先应当充分利用专家辅助人制度,使专家辅助人制度作为鉴定证据制度的补充制度,如果专家辅助人制度仍然不能解决鉴定不能的问题,则需分配客观举证责任,以解决鉴定不能给裁判带来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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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据制度 鉴定意见 鉴定不能 专家辅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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