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背景下,“法治场域”可作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命题下的崭新概念。“法治场域”一词的学术使用呈现主次融合型、并列促进型、研究观察型和层次树状型四种类型,“法治场域”概念在使用时有被不当同义替换和混用以及指涉泛化、空洞化等问题。场域要从本源借鉴、学科借鉴和同类借鉴三方面为法治场域概念的证立提供素材和启示。通过以上梳理,得出法治场域的概念内涵,是指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由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外部场域支撑,以现代化为目标,涵盖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以规范主义为基础,能够被形象描述和数理建模,兼具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关系空间。对比起法治系统、法治体系与法治空间,法治场域揭示了法治的独特性。法治场域的现代化目标分为“法治的现代化”和“现代化的法治”,二者效能一体。需要将“法治场域”作为一种可识别的图像通过具体结构加以展现:党的领导是法治场域的政治领导力量,全面依法治国是法治场域形成的战略背景与核心内容。法治场域类型化将对全人类法治文明提供借鉴意义。运用法治场域概念应从复合走向单一、再从单一走向综合,灵活、反思和创新三者合一,法治场域将成为综合整体观的概念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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