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单身女性冻卵作为新社会背景下的权利现象逐渐形成。中国宪法、法律并未限制单身女性应用辅助生殖技术,但下位法设定“已婚”为技术应用条件,构成对其冻卵权的实质剥夺。单身女性冻卵已具有充分的权利基础:允许单身男性出于“生殖保险”目的冻精而限制单身女性冻卵未通过平等原则审查,构成对单身女性平等权的侵犯;卵子作为女性身体组成部分,受身体权“行动自由”权能所涵射;单身女性确享有辅助生育权,冻卵属于辅助生育选择权与辅助生育保障权的权利内容。为落实现代社会单身女性冻卵的利益诉求,当以尊重生育自主决定权为立法价值取向,并基于社会伦理、健康风险设定冻卵权的合理限制。建立卵子库以作为制度规范的现实基础,配套其保险制度、报备制度与卵子处置规则。此外,冻卵技术提供主体应严格限定于公立医疗机构,禁止商业性冻卵服务,以防止单身女性受到父权主义下的“社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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