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与治理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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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华健.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与治理路径[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3):134-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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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华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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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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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平台经济发展的税法规制研究”(22CFX031);;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课题“数字金融的监管与国际治理”(21PJC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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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新的法律风险。语言模型训练中的风险主要包括侵害个人信息与作品著作权风险,内容生成过程中的风险则体现为人工智能“幻觉”导致的错误信息风险、算法偏见风险、“涌现”导致的算法失控风险以及人机互动中的算法滥用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供基本的治理框架,但部分条款设置与具体治理方式上存在不足。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性能取决于训练数据集的规模与质量,模型训练中的数据治理需要尊重其技术逻辑,实践中应拓展公共数据中著作权数据与个人数据的合理使用边界。内容治理可以借鉴“宪法人工智能”的基本理念,构建动态的内容反馈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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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成式人工智能 风险治理 合理使用 宪法人工智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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