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足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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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丹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足之我见[J].社科纵横,2011,26(4):9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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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丹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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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平顶山学院,河南平顶山,467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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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将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这作为中国第一部单行的国际私法,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但是,从条文现状来看,《法律适用法》仅涵盖了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中的一部分内容,即使就冲突法立法而言,该法也仅仅只是完成了其中的一部分,这部法律在体系结构、个别用语和具体制度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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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涉外民事关系 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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