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依法解除合同单位不转档案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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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梅.职工依法解除合同单位不转档案担责[J].人才瞭望,2009(9):4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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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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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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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我在2008年3月1日与一家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3日.因该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我的人身安全,我便立即要求解除劳动合同。3日后,我与另一单位达成了用工协议。因原单位拒不办理相关手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分别做出了裁决、判决,结果均是:解除我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原单位应在15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档案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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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单位 解除合同 档案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职工 转移手续 人身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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