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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进程
引用本文:王尚仁.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进程[J].新疆社会科学,1995(4).
作者姓名:王尚仁
作者单位:新疆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摘    要:新疆是多民族地区,解放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共同纲领》有关民族政策的条款和1952年2月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规定,贯彻实施了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实现了境内务民族不分大小,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原则。保障了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废除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制度,各民族都有了参与和管理国家大事的权利。在新疆,由于民族政策的实施,充分调动了各族人民的积极性,促进了新疆社会改革和封建制度的废除,促进了各民族地区的繁荣和发展。而且在民主改革的基础上推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先后建立了乡、区、县、专区、行署、省共6级民族自治区。1954年建国后第一部《宪法》颁布实施后,将乡、区级民族自治区改建为民族乡,取销了区级民族自治区。1958年人民公社化代替了民族乡的体制,在十年动乱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经受了干扰和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落实了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再次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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