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责任认定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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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洪涛,张瀚.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责任认定研究[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3):4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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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洪涛 张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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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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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分解式法学范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影响研究”(21BFX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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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在责任认定上存在特殊性,选择过错责任而非严格责任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有助于实现“预防风险、鼓励创新”的价值目标。对人工智能产品技术支持者的责任认定,可以类推适用产品责任中的现有技术抗辩,即以“现有技术水平”作为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而“现有技术水平”的具体内涵需要结合时间和行业两个维度综合考量。对人工智能产品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不宜类推适用避风港规则,可以类推适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管理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以安全保障义务的有无和履行情况判断其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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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成式人工智能 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 |
Research on attribution of responsibility for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duc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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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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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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