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宜办“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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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阿进.企业不宜办“社会”[J].人才开发,19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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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阿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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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不单是生产的主体,而且是包括从职工住宅到学校、幼儿园、医院、浴室、宾馆、商场、饭店的小社会;不光要从事经济活动,而且承担着本应由国家负责的各项社会事业。据某省调查,19000多家国有企业,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办社会”的现象。仅对企业办学校和医疗情况统计,1994年末,该省国有工业企业开办各类职工子弟学校143所,资产总额1.2亿元,教职工人数6911人,全年支付教育经费4766万元;创办医疗卫生机构135个,资产总额3亿元,年末职工人数9913人,年支付医疗卫生机构经费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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