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主义哲学对中国刑法解释的影响及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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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运锋.实用主义哲学对中国刑法解释的影响及反思[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1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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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运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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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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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风险社会下的刑法解释图景分析”(12YJC820143);上海市教委创新项目“罪刑关系的实然困境与应然图景”(13YS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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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刑法解释中,客观解释、实质解释、目的解释、实质推理及司法能动主义等各种法律方法无不充斥着实用主义精神。概而言之,实用主义刑法解释观催生出三个统一:法律规则与生活经验的统一,法条主义与实用主义的统一,系统性后果与个案性后果的统一。实用主义解释观滋生负面效应:实用主义刑法解释观蕴涵"反动"因素,缺乏民主约束,容易滋生犬儒主义。对于实用主义刑法解释,应从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两个层面进行完善,以保障解释结果的合法、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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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实用主义 刑法解释 法条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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