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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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洁.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地位[J].学术论坛,2007,30(7):142-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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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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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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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含混不清,其主要原因是理论界、立法者、管理层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性质的认识比较模糊.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从事金融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特殊合作社法人,它是为适应农业生产资金需求的特殊性而产生的,由农民自愿组织并实施共同管理,以满足自身需求、改善自身生产条件.农村信用合作社具有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它与公司法人、商业银行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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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信用合作社 性质 合作社法人 法律地位 |
文章编号: | 1004-4434(2007)07-014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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