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直接故意的生命空间——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中间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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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波,王元建.准直接故意的生命空间——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中间形态[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7(6):173-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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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波 王元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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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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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学者们根据现行刑法第十四条把犯罪的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但是对于其中"明知必然而放任"的情形是划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却没有一个统一的见解.其实从现有刑法理论体系来看,不论是直接故意说还是间接故意说都无法自圆其说,因而作者认为存在第三种犯罪的故意--准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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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直接故意 准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
文章编号: | 1008-939X(2006)06-0173-02 |
修稿时间: | 2006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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