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马法上瑕疵担保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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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龙李来.论罗马法上瑕疵担保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转变[J].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6(6):123-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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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龙李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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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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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3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库”项目:“罗马公法要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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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瑕疵担保制度,滥殇于古罗马法。其市民法中,依据要式买卖,成为现代权利瑕疵;以要式口约方式交易,演变为物的瑕疵。但其法律效果并非自始至今,一脉相承地保留下来。从研究所得,即便罗马法本身亦有转变,赔偿范围改为"在不欺瞒的条件下,买受人的应有利益"。贵族营造官,为保护买受人,建立告示,以买受人的信赖利益为主,到了东罗马帝国,因厌恶不诚实出卖人的诈欺行径,便加以修改,将原来的信赖利益,改为履行利益赔偿。此得为我们因应社会变迁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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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罗马法 瑕疵担保 信赖利益 履行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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