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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性质的变异与回归
引用本文:许红霞.人民法院性质的变异与回归[J].理论界,2007(6):170-171.
作者姓名:许红霞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摘    要:法院是一国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解决纠纷。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国家的审判机关”性质,但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性质的异化,严重影响着司法文明的进程。在日益民主化与法制化的今天,人民法院应当回归其本来面貌。

关 键 词:人民法院  性质  变异  回归
文章编号:1003-6547(2007)06-01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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