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简介 申诉人:陆某,原某纺织有限公司检棉车间主任 被诉人: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申诉人陆某所在的检棉乙班职工俞某于2001年9月7日请清棉丁班职工代班,同年9月9日晚俞打电话给申诉人,要求请两周假,得到申诉人的默许,俞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至9月18日,俞未来公司上班,期间共有5人替俞代班8次.被诉人认为申诉人陆某的行为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诉人在对申诉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征询了工会意见,工会认为可以对申诉人进行罚款等处理,而非解除劳动合同.被诉人没有听取工会意见,遂以申诉人严重违反<劳动法>第25条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申诉人对此不服,把公司作为被诉人推上了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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