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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把土地违法报告制度纳入地方性立法的思考
引用本文:翟峰.关于把土地违法报告制度纳入地方性立法的思考[J].资源与人居环境,2011(10):32-33.
作者姓名:翟峰
作者单位:[1]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社会监督委员会;[2]广元市人大常委
摘    要:2010年11月,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该《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笔者认为,鉴于当前土地执法监察形势严峻,省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把土地违法地方性的法规,以利更加切实有效地强化土地违法报告制度的执行力。

关 键 词:国土资源管理  地方性法规  土地管理法  报告制度  违法行为  地方人民政府  违法案件  国土资源部  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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