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污染环境罪的注意义务:结果预见还是结果回避——兼论达标排放致污的刑事责任
引用本文:魏汉涛.污染环境罪的注意义务:结果预见还是结果回避——兼论达标排放致污的刑事责任[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7(3):150-155.
作者姓名:魏汉涛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昆明,650500
基金项目: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之检讨”(YB2013038);云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环境公害治理机制之反思与重构”(2013Z146)
摘    要:达标排放致污是否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过失理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旧过失论强调结果预见义务,入罪门槛相对较低,达标排放致污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新过失论突出结果回避义务,入罪门槛相对较高,达标排放致污不成立过失犯罪。新过失论的理论和实践告诉我们,只有利显著大于弊,且不会威胁到众多人的生命,不会造成生态浩劫或社会灾难的现代风险行为,才能适用新过失论。企业的排污行为基本不符合新过失论的适用条件。适用新过失论将会给司法造成困难,从保护生态环境出发,企业的排污行为应适用旧过失论,达标排放致污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关 键 词:达标排放  新过失论  旧过失论  注意义务
收稿时间:2014/4/28 0:00:00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点击此处可从《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