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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董事兼任经理,如何用法?
摘    要:刘某为美国籍公民,1999年10月1日刘某与M公司的股东之一N公司(注册地为香港)签订了聘用创同。2000年12月1日,N公司委派刘某出任M公司总经理。2000年12月20日,M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任命刘某担任M公司董事,同时任命刘某担任总经理。2001年4月1日,N公司向香港当地的税务部门发出了与刘某终止雇佣关系的通知书。

关 键 词:公司董事  总经理  用法  2001年  雇佣关系  税务部门  美国籍  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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