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与法治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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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显才,熊楚才.论和谐与法治的关系[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9(3):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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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显才 熊楚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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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湖南长沙41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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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治”是治理体系理论中的一种,将它用于实践之中则是一种调和手段和方式;“和谐”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配合得适当匀称”。在古希腊语中是不同的事物连接或调和在一起,多指不同的音调调和在一起成为音阶。它是一种良好存在状态。表面上它与法治不同,不能融为一体,但若从二者的价值这个角度来看,法治与和谐却又是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内在统一的。基于这一认识,试从法律的价值——秩序、人权、正义、公平、效益人手,分析法治对和谐社会构建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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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治 和谐 社会秩序 人权 正义 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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