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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的若干问题
引用本文:陈朝阳.企业兼并的若干问题[J].学术研究,1996(9).
作者姓名:陈朝阳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经济研究所
摘    要:一、企业兼并决策主体问题 在典型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有者即股东内在于企业,企业自己可以决定是否兼并其它企业,或被其它企业兼并。但在我国目前的产权安排格局下,理论上说,国有企业是属于全体人民的,但全体中的个体无权宜称拥有某一特定的国有资产,无权处置企业资产,决定购买或出售某一国有产权。而且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全民中的个体也不会关心国有资产的处置问题。而作为整体的所有者群体要达成一致,处置某一产权,交易费用极高,甚至是不可能的,这样作为所有者的全体人民就无法行使所有者所应该具有的职能。因此只能委托给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行使所有者的权力,各级政府成为国有企业的实际上的所有者。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企业兼并的决策权掌握各级政府或受其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局是理所当然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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