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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不当”情形认定中的“相关因素”标准
引用本文:戴加佳,张引弟.“明显不当”情形认定中的“相关因素”标准[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21-24.
作者姓名:戴加佳  张引弟
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的行政法治研究”(2021W085);
摘    要:《行政诉讼法》第70条新增“明显不当”作为行政行为的违法情形,“相关因素”标准则是认定“明显不当”情形的标准之一。相关既有研究粗疏列举多种标准,缺乏对“相关因素”标准的精细化研究。“相关因素”标准在结构分为法定因素与法外因素,法定因素又可分为“应当”考虑的法定因素与“可以”考虑的法定因素,法外因素是与行政行为具有逻辑相关性的其他因素。在不同种类因素的考量上,行政机关具有程度不一的裁量空间,受到不同强度的司法审查。法院以法定因素与法外因素为支点,运用“相关因素”标准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有收效,但对于以“综合”方式考虑相关因素权重的行政裁量,难以作出有效的司法审查,或可在分析法定因素与法外因素区别的基础上,作出一定的尝试。

关 键 词:明显不当  相关因素  法定因素  法外因素  行政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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