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养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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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红兴.论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养成[J].河南社会科学,2013,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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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红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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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方工业大学,北京,100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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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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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为主体的法律职业群体,以共同的教育背景、职业培训方法和职业准入资格为前提,以知识共同体为基础,以统一的评价机制为保障,在统一的解释标准下,通过对话和交流,形成同质一体的观念上的自主体.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的孕育和发展中起到主体性作用,科学地阐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性,充分关注法律职业的培育,对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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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治 法律家 法律职业共同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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