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洋油污损害索赔现状及国家索赔路径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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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海峰,刘星星.我国海洋油污损害索赔现状及国家索赔路径探析[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1):6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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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海峰 刘星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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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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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2010年度青年项目“海洋环境容量资源用益制度研究”,清华大学2009年度自主科研计划“我国海洋权益保护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学会2011年部级法学理论课题“海洋油污损害典型案例分析与国家求偿机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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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国家有权就海洋油污损害提出索赔,索赔路径可选择诉讼、仲裁、和解三种方式。根据现行立法,代表国家提出索赔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具体的损失类型而定;但从未来立法展望来讲,我国可以在理顺国有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的基础之上,建立国家自然资源监督管理委员会来专门负责国有自然资源的保值、增值。具体由何级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索赔权,可以根据油污损害范围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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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海洋油污损害 国家索赔 行政机关 索赔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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