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正确采用规范法人制度须以全面、准确地把握其机理为前提 普遍实行规范法人制度是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提上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议事日程的。之所以产生这样的改革思路,是认为只有这样做才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把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塑造为完全独立和充满活力的市场竞争主体。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事情恰恰相反,普遍实行规范法人制度只能是变相地维持企业既往的政企不分的局面,因而国有企业无从普遍地活起来。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首先是人们观察的粗疏。人们看到,在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中型企业多为规范的法人制企业,它们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已占到主体地位(以美国为例,1977年其公司制企业的销售额就已达全国销售额的65%),可以说,没有规范的企业法人制度就没有资本主义国家当今如此发达的市场经济,而这自然与规范法人制度所普遍造就的企业独立主体地位密不可分。有人以为既然该项制度作为解决同一社会主体内部权利安排的措施而没有任何阶级性,我们当然可以拿来用了。然而此见远非切实。仔细观察便会发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实行规范法人制度的企业之中只是大多数扮演着完全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的角色,另外的少数虽然同为市场主体但其独立地位和竞争性则逊色得多,以至只能说是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