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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
引用本文:陈杉.略论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J].学术交流,2011(7).
作者姓名:陈杉
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30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2008年度人文社会科学面上研究项目“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中的村民自治法律问题研究”(11532008)的研究成果
摘    要:《物权法》第63条是关于集体财产权保护的规定,第2款首次规定了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即集体成员的诉权。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从原告代表集体成员的人数、成为集体成员的时间、集体成员代表行为的充分性与正当性等方面着手;撤销之诉被告应区分行为是否有相对方及财产是否已转移的分别判断,村民小组可以成为被告;认为不宜将实际损害作为撤销事由,建议增加瑕疵之诉的种类。同时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与撤销权行使的周边问题予以关注,以期对集体成员撤销权规定的完善有所助益。

关 键 词:农民集体成员  撤销权  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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