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品复制权的取消——来自美国著作权法实践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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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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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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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重点项目“我国网络法制建设创新研究”(CDJXS11082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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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传播也就无权利是被普遍接受的著作权格言。而复制不等于传播。一旦复制作为传播行为副产品的地位瓦解并获得独立价值,复制权便丧失了其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反而变成了导致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一片混乱的害群之马,同时也成为出版者及作者联盟利用其垄断地位损害公众利益的利器。在传播权及相关制度日益完善的今天,取消复制权并不会实质性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却是保障低收入群体的文化权利及充分实现作品价值、促进文化发展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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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复制权 传播权 著作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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