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的社会效果寓于其法律效果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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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江国华.审判的社会效果寓于其法律效果之中[J].湖南社会科学,2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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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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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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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09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09QZD062]相关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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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审判的过程即法律的适用过程,亦法律的实现过程;这一过程必须受形式法治原则之严格拘束,其结果所表征的是法律之实现程度,即法律效果。审判当以法律效果为基本职志。但法律源自于社会,一切形式的法律效果都是以社会为其基本场域的;社会对审判结果的认同程度,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审判结果与法律所预设的目标之间的缝隙宽度。故此,审判者在作出任何判断或者裁决之前,亦当理性面对其结果所可能产生的社会效应,并在法律框架内力求达成最优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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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形式法治 实质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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