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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非讼程序的调整范围
引用本文:邹军.论我国民事非讼程序的调整范围[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Z1).
作者姓名:邹军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我国,民事非讼程序的调整范围一直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通过对我国民事非讼程序调整范围的历史与现状分析得知,现行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无论从结构还是从程序安排上都应该予以修改与完善。选民资格案件程序显然不属于民事非讼程序的调整范围,而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属于民事非讼程序的范畴,理应纳入其调整范围。当然,确定民事非讼程序的调整范围还要考虑诸多的因素以及实践的需要,先完善目前需要调整的相关非讼事件范围及相应的制度安排是当务之急。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非讼程序  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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