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合同期限的立法选择——以《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为中心 |
| |
引用本文: | 熊丙万.论我国劳动合同期限的立法选择——以《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为中心[J].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9(3):75-78. |
| |
作者姓名: | 熊丙万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 |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将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但草案没有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适用条件和限制做出相应规定,难于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国家实践证明能够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种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广泛适用已成为世界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劳动合同立法也应该采纳这一原则。
|
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文章编号: | 1004-9975(2007)03-0075-04 |
修稿时间: | 2007年4月26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