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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的主观认定
引用本文:雷弢.社会公平的主观认定[J].社会,1988(2).
作者姓名:雷弢
摘    要:效率与公平孰轻孰重、孰应优先发展、孰应暂时牺牲这个社会发展上的问题,很久以前就成为人们纷争不息的主题了,时至今日,我们又不得不重新对它作出抉择众所周知,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采纳了经济学家的意见,以尽可能小的不平等去换取高效率,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通过经济上的传递和带动作用,达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这的确是加速现代化过程的唯一可行之路。然而我们同时不应忽略社会公平问题,不解决好这两个问题,就会直接影响到社会上一部分成员改革的积极性,这不仅会使效率上不去,还可能会给稳定的社会秩序带来危害。本文是作者近两年来对这一问题的一些观察思考以及最近的一次抽样调查结果而写成的作者试图从公平的主观认定的角度,深化“社会承受力”这一概念的操作性,并根据北京地区社会公众对目前社会上七组职业收入差距作出的主观评价,找出社会公允均值和调整值,以及其中四种职业之间合理收入的等级序列。基于此,作者进一步提出了自己的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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